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02 15:30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历下行政审批撤登字〔2019〕第046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杰

地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13号1号楼210室

经查明: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在黄敏杰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黄敏杰的身份证,将其设为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13号1号楼210室,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在该地址经营。拨打登记预留电话是空号。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向当事人公告《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行政审批撤听告字〔2019〕第04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5年4月3日设立登记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上述设立登记内容。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设立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首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月2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