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娟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1504 经查明: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在盖振兴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盖振兴的身份证,将其设为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1504,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上经营,现场查无1504室,询问物业负责人该地址无该公司。 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向当事人公告《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行政审批撤听告字〔2019〕第0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7年11月8日设立登记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上述设立登记内容。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设立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采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