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立 地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一号燕翔大厦252室 经查明: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在徐建立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徐建立的身份证并伪造“徐建立”签名,将其设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登记的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一号燕翔大厦252室,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不在此处办公经营,现场通过电话88727903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到该楼山东柳洵宗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了解情况,由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涛证实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不在此处办公经营。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向当事人公告《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行政审批撤听告字〔2019〕第0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8年7月4日变更登记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上述变更登记内容。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变更登记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18年7月4日的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