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印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18 10:20

1、公文起草和签发。局办公室负责综合性公文的草拟,其他部门负责自身业务工作公文的草拟。以局党委或局名义发出的带文号文件,须先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对文稿格式进行审核,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如主要领导因公外出,且事情紧急,需及时发文处理的,可由局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局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发文及时、准确、规范。与区直部门、镇(街道)联合行文时,应符合主办机关明确、主要领导协商一致、发文手续完备的要求。

2、公文印制和发放。文件的印制,必须以局领导签发的定稿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尽量减少发文数量。属于事务性的工作联系,一般只用便函,尽可能使用电子邮件或党政机关办公内网发送。综合性的常规工作以局的名义发文,由局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发文由具体业务部门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下发。确需外出印制的文字材料,须由牵头部门提报印制计划、由局办公室统一联系印制单位,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印制;印制期间的文字校对、材质要求、印制份数及使用时间、收取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宣传版面制作参照公文印制程序办理。

3、公文签收和批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发文、各种会议领取的文件,局属各部门向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类公文,一律由局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呈批。涉及局机关部门具体业务的公文事先要与业务部门和局分管领导沟通。除局主要领导特别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主要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局主要领导批办的公文,各分管领导及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办理,不得延误或推诿。局办公室要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送达文件并督导有关人员落实。文件传阅过程中不得横传,文件脱管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文件跟踪单。

4、公文整理和归档。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的各类公文,交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原件交回局办公室存档管理。各部门起草的正式文件,必须在印制前将电子版拷贝至局办公室存档,同时将公文正本一式两份连同局领导签批的底稿,交由局办公室归档,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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