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办理中医诊所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 四、受理范围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所需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与诊所相关的制度。至少应包括首诊负责制、处方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污水污物处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设有药房的,还要包括中药使用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中药煎药制度等。开展中医药技术的,还应包括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还应包括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等。 2、诊所周边环境说明应如实反映诊所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重点要包括开办诊所的公示及周边居民的意见。 (七)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八)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交的材料中(二)、(三)项材料原件交由局医政科备查,留存复印件一份。个人举办诊所的,(四)、(五)、(六)项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四)、(五)、(六)项材料由法人机构盖章。 (三)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七、注意事项 1、不在中医诊所备案范围内的情况 (1)服务范围使用西药,使用输液、肌注等给药方式,使用手术、限制性医疗技术等治疗技术。 (2)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主要是指带有创伤性的中医治疗技术,包括中医微创、骨伤、肛肠等类技术。 2、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 (1)中医诊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技术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中医诊所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中医诊所备案证》; (2)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诊疗范围; (3)中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价格、药品品名和价格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中医诊所相关制度。 4、中医诊所停业、歇业必须向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中医诊所停业、歇业不得超过一年。中医诊所被取消备案或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八、办理程序 拟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单位)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531-83278959 附件: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 3.公示样式 4.填表说明 5.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6.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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