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我省共有各类水库6424座,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水库原按大、中型水库工程规模进行设计并实施建设,但工程未按设计标准完成和竣工验收,一直未明确水库工程规模;还有部分水库原按大、中型水库管理运行,且总库容已达到规范规定的等级划分标准,后因工程病险、移民等问题,而降级为中型、小(1)型水库管理,后期经除险加固或移民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需恢复原工程规模等级管理;另有部分小型水库未履行正规的立项与审批手续,但工程已运行多年,具备水库工程的基本特征指标。为规范水库管理,合理认定水库工程规模,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水库工程规模认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1-86974470 联系人:郭广军 附:山东省水库工程规模认定办法 2011年11月18日
山东省水库工程规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库管理,合理认定水库工程规模,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山丘区水库与平原调蓄水库。地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认定,是指对未定工程规模的水库或经改扩建、加固等达到上一工程等级的水库规模的认定。 第四条 水库工程规模认定的范围 (一)原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并实施建设,但因历史原因,工程未按设计标准完成和竣工验收,一直未明确水库工程规模的; (二)原按相应工程规模运行管理,后因工程安全或移民等问题而降级管理的水库,工程经维修加固或移民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具备恢复原工程规模等级管理运行条件的(其中除险加固批复中明确工程规模和加固标准的,执行第五条规定); (三)安全类别达到“二类坝”以上,现状总库容达到原批复设计上一工程规模等级,需进行规模升级的; (四)原未履行立项、审批与验收程序,但工程已运行多年(1995年以前建成),大坝、输、泄水建筑物具备水库枢纽特征,蓄水与防洪效益显著,总库容达10万立方米及以上,安全类别达到“二类坝”以上,需认定为小型水库的工程。 第五条 按现行规定进行立项、设计批复和施工建设,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或除险加固的水库,不再进行工程规模认定,可直接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工程规模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论证具备提高兴利水位运行条件需变更工程规模的水库,执行本办法规定。 需降低工程规模等级与报废的水库按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水库工程规模认定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认定大、中型水库工程规模或大、中型水库提高兴利水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规模论证与认定; (二)认定小(1)型水库或小(1)型水库提高兴利水位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与认定; (三)认定小(2)型水库或小(2)型水库提高兴利水位的,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与认定。 第八条 认定水库工程规模等级或提高兴利水位运行的水库,需由水库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本办法附件“水库工程规模论证评价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水库工程规模论证评价报告”,并按第七条规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与认定。 第九条 负责水库工程规模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水库工程规模论证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水库工程规模履行认定程序。 第十条 水库工程规模批准认定后,由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当年认定的小型水库汇总后,逐级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规模论证评价报告的编制应根据拟认定的水库规模由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在启动水库工程规模认定程序之前,须先完成库容曲线审定手续,申请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规模,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水库库区地形图测量和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复核。水库库区地形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工程规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确定,最高等高线高程一般应高于大坝防浪墙(无防浪墙的按坝顶高程)顶1米以上。图幅大小应满足最高等高线封闭的要求。 大、中型水库库区地形图和水位~库容关系曲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小(1)型、小(2)型水库分别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规模认定论证评价报告的主要附件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水库工程规模认定文件下发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组织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并报同级政府申请组建(完善)水库管理机构,落实水库“运行管理费”与“维修养护费”;按要求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设界立桩。水库移民后扶持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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