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办理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流程图等。 本标准适用于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 《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3.2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1999年6月7日修订)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第131项:“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22日鲁政字〔2014〕100号)附件1《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机构。” 4 受理机构 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档案局窗口)。 5 决定机构 长清区档案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审批条件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00001——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 00002——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无需保密的档案; 00003——拟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00004——拟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8 申请材料 申请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00005——《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录A); 00006——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00007——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00008——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复制件。 9 办理程序 9.1 接收申请材料 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 9.2 受理 9.2.1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9.2.2 补正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9.2.3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发放: 00009——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00010——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9.3 审查 9.3.1 区档案局相关科室根据审批事项的要求安排进行档案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9.3.2 区档案局将审查结果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9.4 结果发放 由窗口负责发放《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审批期限 10.1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0.2 办理时限 10.2.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0.2.2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2005年5月17日印发第7号令颁布)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2 办理流程图 附 录 A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事项: 档案名称: 档案数量: 起止年代: 档案内容:
档案转让方式: 出卖 转让 赠送 档案价值: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单位(个人):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 请 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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