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 | | | | |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内容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区园林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区园林局 | 园林植物科普教育 | 其他类 |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日通过)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常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 | 区园林局 | 爱绿护绿知识宣传 | 其他类 | 1.《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令1999年第104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八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常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 | 区园林局 | 提供绿化指导和服务及相关绿化法律咨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2.提供《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咨询,同时提供绿化审批的咨询服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常年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 | | | | | |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曹爱芝 15966628851 | 说明: | 1.“实施主体”栏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单位)。 2.“事项名称”栏按照实施依据规范填写。 3.“事项类别”栏填写具体详细的类别,按照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对应填写(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养等列入社会保障类;计划生育列入医疗卫生类;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交通等列入公用事业类)。 4.“实施依据及条款内容”栏填写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引用的条款应包含实施层级、服务内容等。 5.“服务对象”栏填写服务事项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有多类服务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6.“收费依据及标准”栏填写收费事项的相关依据及收费标准。如对应事项不收费,填写“不收费”。 7.“服务类型”栏填写“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8.“提供方式”栏填写“直接提供”“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其他”,填写“其他”方式的,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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