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6 14:29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医师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的

重要性,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将其作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防止考试作弊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指定专人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修改审核程序,建立审核工作责任制,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严防作弊人员通过信息修改取得合格医师资格证书。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不再接收考生个人的信息修改申请,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资料必须由考生参加考试地点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统一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核后统一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医师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一式四份;
   (二)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修改的身份证号前后变化大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说明书;
   (三)修改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和学历的,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五)准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A4纸);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我厅报送材料时,除提交考生上述村料外,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四、根据《通知》要求,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后,不予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我厅将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我厅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章。

五、各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和我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具体条件和程序并实施,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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