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村级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村级法律顾问的管理,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根据区政府《关于推行村级公益法律顾问全覆盖加快法治莱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区政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按照区政府意见选聘的,并经莱城区司法局登记备案,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 应聘条件 第三条 应聘法律顾问,应以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提出申请,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执业规范,诚信执业;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近三年年度检查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四)莱城区司法局或顾问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具备一定的纠纷解决能力,2014年度代理诉讼案件数量在15件以上; (三)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有为民服务意识,能够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六)莱城区司法局或顾问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设置法律顾问室和信息公开栏,将法律顾问的姓名、单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顾问制度等信息进行公示,便于群众联系和咨询。 第七条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 (一)法律顾问应将顾问点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详细记载; (二)对工作中了解到的法律需求情况及有关村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工作日志应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第八条 建立定时定量服务制度。 (一)法律顾问要到村法律顾问室开展坐班法律服务(不包括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宣传),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一天(至少8个工作时)。对法律需求大的顾问单位可适当增加服务次数、延长服务时间; (二)法律顾问每季度至少对村两委成员进行一次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或面向全体村民举办一次法律宣传; (三)每年至少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两次法律知识培训; (四)在一个顾问年度内至少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五)遇有顾问单位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随叫随到,不得拖延。 第九条 建立工作档案制度。法律顾问要及时对服务内容按照标准格式立卷归档,分别建立法律顾问卷和诉讼、调解、仲裁或法律援助卷,做到一事一档。对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治讲座、法律宣传等情况,要进行登记,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 第十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莱城区司法局要对各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制度。莱城区司法局为培训主体,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法律顾问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报告处置制度。法律顾问要注意收集了解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信息,引导双方依法表达诉求。对纠纷隐患主动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主动参与纠纷调解和信访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告莱城区司法局。 第十三条 建立代理案件回避制度。法律顾问遇到顾问单位与所属群众发生纠纷时,首选调解处理,不得代理一方进行诉讼或仲裁,不得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对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包括顾问单位评价、各项制度落实、协议履行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以及一票否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莱城区司法局负责组成考核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采取“听”、“看”、“查”、“评”的方法进行: (一)“听”。听取法律顾问个人汇报和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的反映情况; (二)“看”。查看信息公开情况、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影像资料留存情况; (三)“查”。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案卷的制作情况及规范程度; (四)“评”。向顾问单位干部群众发放《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价表》,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六条 莱城区司法局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顾问单位不够满意的,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莱城区司法局要制定《法律顾问考核评分表》,并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有关项目及分值。考核得分作为评价法律顾问服务优劣和发放顾问费的依据,60分以上为合格,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提供法律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顾问单位评价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正确履行顾问职责,贻误工作,造成顾问单位经济损失的; (三)向顾问单位吃拿卡要的; (四)向顾问单位收取顾问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向村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 (五)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六)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七)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八)年内两次被给予黄牌警告的; (九)法律顾问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十)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核评议不合格的,顾问单位可予解聘,由司法局另行推荐他人。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工作实、服务优、评价高、效果好的法律顾问,要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顾问费发放数额与考核得分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顾问费。60-65分的发放顾问费的40%,66-70分的发放顾问费的50%,71-75分的发放顾问费的60%,76-80分的发放顾问费的70%,81-85分的发放顾问费的80%,86-90分的发放顾问费的90%,91分以上全额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莱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法律顾问考核评分表》 2、《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价表》。
附件1: 法律顾问考核评分表 法律顾问: 顾问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价表 法律顾问: 顾问单位: 年 月 日
注:本评价表满分30分(总体评价栏内打“√”),由顾问单位和村民代表分别评议,所得平均分(四舍五入取整)为最终评分,计入考核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