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文件规定,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幼儿园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五)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实验、示范类幼儿园276元/生.月,一类幼儿园196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66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46元/生.月。 (二)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三)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五)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六)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告知。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退费规定。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园手续的,幼儿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公办幼儿园应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如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五、责任保障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对普惠性质民办园发展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3、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的; 4、收取书本费的; 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6、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7、其他收费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幼儿园。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县物价局 县教育体育局 县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主题词:规范 幼儿园 收费 通知 抄报:济南市物价局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商河县物价局 2016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 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单位名称(公章) : 性质: 类别: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保教费 |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月 | | | 二、住宿费 |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全托(寄宿制)幼儿收取的住宿费用 | 元/生·月 | | | 三、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 | | | (一)伙食费 | 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 | (二)校车接送费 |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 |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元/生·年 | | |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 | | | (五)床上用品费 | 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用品费用。向幼儿家长提供服务时,应公示被褥用品的采购合同与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 元/生·套 | | |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减免政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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