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的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2016-12-02 12:1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的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2016-10-14 信息来源:槐荫区体育局

申请办理的县(市)区属企业,民营、私营以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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