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2 11:44

济教行字〔2016〕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委、食药局、编办、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深入实施《济南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满足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解决了局部区域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外来人口增加,适龄入园幼儿数量日趋增多,在积极兴办公办幼儿园的同时,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合格幼儿园,是确保学前适龄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学前教育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将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学前教育整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激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二、进一步健全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明确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适龄学前儿童的实际需求,按照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精神,在不降低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同时,为确保原有幼儿园的良性发展,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幼儿园。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督促其依法从教,规范保教行为,引导其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合理组织开展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形式,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创造条件为民办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日常管理和保教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三)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由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食药、机构编制、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综治、公安部门负责安保、消防等工作,所有民办幼儿园应纳入派出所治安重点单位日常管理;卫生计生和食药部门负责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食堂、食品安全等指导及检查工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及管理工作。对管理、安全、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不合格的幼儿园,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一、用房建设基本要求

用房建设需符合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1.房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幼儿和看护人员的安全。应有相对独立的院落,远离噪音大、有污染、有危险的区域。楼房应在三层及以下。设在居民楼一层的,需经该楼层所在单元的所有业主签字认可。

2.应设门卫值班室、活动室、寝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设餐),具有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

3.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4.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亮化率达到百分之百,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常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1.大门出入口及重要场合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园内所有区域(洗手间除外)都在监控监管范围之内。门卫值班室要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监控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

2.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电器设备、教玩具、图书资料、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应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确保安全。

4.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儿童杠杆式体重计、身高计、高级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灯箱、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以及碘伏、医用棉签等消毒用品。

5. 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一人一巾一杯。

6. 食堂必须满足食品安全有关要求。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各类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足配齐。

1.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2.按幼儿数量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年龄在55周岁以下。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

3.教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无精神病史,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4.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不足150名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5. 所有人员均需进行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当地教育、食品药品、公安、消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应规范细致可操作。

1.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幼儿园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得离岗,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保健人员和园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园内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帐;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3. 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重点时段可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开展护园工作,快速有效地处置安全应急事件。

4. 建立门卫管理制度。门卫应严格遵守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非经园领导许可,上班时间教职工不得在园内会见外来人员。

5.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安全日志记录完整,并及时处理日志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分类建档,完整完善。

6. 严格执行接送制度。就近招生。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安全。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员接走。受监护人委托接送的,应电话确认并做好安全记录。

7. 落实健康检查、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及新生入园查验接种证制度。坚持幼儿新入园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不得为家长提供代服药服务。

8. 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配有专人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大型玩具等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无隐患;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6米以上的地方;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9. 落实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对食堂的采购、索证索票、储存、加工操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 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消毒;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厕所要卫生整洁,定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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